国务院23号文,明确企业责任主体和有关负责人职责。)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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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四)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五)保证安全生产资金足额投入并有效使用;(五)组织实施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工作;)组织实施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工作;(六)保证生产经营场所的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七)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八)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整顿,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整顿,对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新设定罚则,企业主要负责人能否履行自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身法定职责,直接影响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设定此罚则,有利于推动其履行法定职责)冶金、第七条从业人员在二百人以上的矿山、冶金、城市轨道交通、建筑冶金城市轨道交通、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二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并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国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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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矿山、冶金、城市轨道交通、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矿山、冶金、城市轨道交通、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储存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