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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种特殊的、扩大意义上的程序问题。即法律的形式)。富勒强调二者,强调法律的内容和形式,但更强调程序自然法(法律形式上所必需具备的一些特点或属性)即法律的内在道德法制的八个原则(法律的一般性、法律的公开、法律适用不溯及既往、法律的明确性、避免法律的矛盾、法律的稳定性、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法律不应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情)
3、韦伯关于中国法的非理性表现的论述中国法的非理性表现为:第一,法律调整的范围狭窄,只有刑法而无私法和保障人民权利的各项法律规定和程序;第二,管理与立法、行政与司法部不分,阻碍法律体制的独立发展;第三,法律内容建立在伦理规范基础上,是伦理规范的法典化;第四,法律不重客观事实和正式颁布实行的法律条文与法定司法程序,而以人情、政治环境、思想信仰为判案的依据。
二、法律程序的一般意义1、法律程序是我国现代化和法制现代化的焦点。我国的现代化器物、制度、文化和价值的现代化关键是制度尤其
是法律制度的现代化法治或宪政(自由、民主、法治、共和)实现宪政的方式:革命与改良改良比较好宪政的突破口在哪里?“在一定条件下,把价值问题转换为程序问题来处理也是打破政治僵局的一个民智选择。”以下各点是次意义的一个展开。
f2、法律程序是权力(性质、来源、范围、结构、运行和交替)合理化、法治化的重要手段
一个目标:正义与秩序、或自由与秩序、或公平与效率两个公理:资源的有限性与需求的无限性三个关系:人与自然
人与人(平等主体之间的个人与个人、不平等的个人与国家之间)人(个人权利、国家权力)与法之间权力的性质:“性质”上的两面性(必要性与危害性)
数量上的扩张性行使上的任意性(专制性、随意性、恣意性)对权力既要授权也要控权(保障和制衡);既要通过实体法也要通过程序法;与权力的斗争有两者形式:无序化、非理性的甚至革命;有序化的、理性的3、法律程序是公民自由和人权的有效保障;4、法律程序是提高行为或活动合理性和效率的良好机制。
第三节法律程序的功能一、隔离与过滤二、选择与导向三、分工与交涉四、均衡与缓解
f思考题:1、法律程序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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