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有法律规定,有的则没有或无需法律规范?
2、行为的重要性一般认为法律包括程序性法律调整的主要是人们的外部行为。(注意法律调不调整人们的思想?);这些行为往往是重要的行为(活动)和关系;如国家行为(包括立法、行政、司法、选举、监督、重大问题的决策和重大的人事任免等),个人行为(诉讼);往往涉及重大的个人利益、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涉及到自由与秩序、正义与秩序、权力与权力、权力与权利、权利与权利、人治与法治、公平与效率等等的关系。3、过程的时序性(时序与时限)这包括做事情的先后顺序和做事情的时间限制两个问题;它有过程性、时序性和操作性的内容。4、主体关系和行事方式的明确性一是谁来做的问题,包括谁不能做;这是主体及关系问题。这有一个分化问题(是指一定的结构或功能在进化过程中演变成两个以上组织或角色作用的过程。也有一个三分问题:知识的分立、产权的分立和权力的分立);审判为什么只能由法院来进行?转业军人可以进法院,为什么不能进医院?
f二是行为的方式问题。即怎样做的问题。如审判一般要公开进行,投票要秘密进行。
5、形式性和独立性在一定意义上,法律及其法律程序本身就是形式。如果说规定权利义务的实体法是内容,那么,规定保护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程序法就是形式。法律程序自身有其相对独立性:其合理性有自身的评价标准;发展史上的相对稳定性和延续性;程序传统可以自成一派;具有某种仪式性。
第二节法律程序的意义
一、从西方学者的有关理论看法律程序的意义1、罗尔斯的三种程序正义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以程序倾向为特色。他认为公正的法治秩序是正义的基
本要求,而法治取决于一定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要通过程序来体现。他把程序正义区分为纯粹的、完全的、不完全的三类。第一,纯粹的程序正义:例子为赌博;不存在关于结果正义与否的独立标准;有这样的程序,只要公平的严格遵守,无论什么结果都被认为是公正的。第二,完全的程序正义:例子为分蛋糕;存在关于结果正义与否的独立标准;有这样的程序即设定切蛋糕的人最后去取自己应得的一块。第三,不完全的程序正义:例子是刑事审判;存在关于结果正义与否的独立标准;保证百分之百结果正义的程序并不存在。
2、富勒的程序自然法
f法与道德不可分。道德分为义务的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法律的外在道德(实体自然法:法律的实体目标。即法律的内容)与法律的内在道德(程序自然法:法律的解释和执行的方式问题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