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物业专项
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
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售后公有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照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的相关政策执行。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
于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含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面等)、走廊通道、楼梯间、电梯井、物业服务用房,以及房屋外墙面等。
f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设施、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建筑物等。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
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
办法,指导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审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代管期间的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
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安全、增值、便利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定数量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以下简称“专户管理银行”。第七条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按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委
托管理协议约定,协助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中心开展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设立、交存、使用、结算和对账等工作。
f第二章
交存
第八条
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物
业专项维修资金,但物业属于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包括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套内面积和分摊面积。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