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协定拘束的国家之间,适用未修正的条约
民商事条约: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
7、条约在中国的适用WTO协议: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宪法无统一规定)
其他条约:如何适用尚无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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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国家:四要素、基本权利、管辖权和国家主权豁免、国家承认和继承二、国际法律责任
政府间国际组织:法律人格、成员、联合国的组织机构国际法律责任包括明示和默示(主动起诉、出庭应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等行为)
1、国家主权豁免
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法院管辖
例外:主权豁免的放弃(自愿、特定、明确)管辖豁免放弃不意味着执行豁免的放弃
限制豁免主义理论(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采用):主张国家的商业行为没有豁免权
2004年公约生效前,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力
★注意: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的差异体现在管辖豁免上,两种理论都坚持国家享有绝对的执行豁免2、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
与领土有关:继承条约继承:约定无约定与被继承国家的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不继承国家继承财产继承不动产:随领土一并继承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非条约继承档案继承:协议无协议,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合并:全部转属继承债务继承分离、分立:协议无协议,公平地按比例继承独立: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
国家非恶债:一国中央政府依平等条约向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借债
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3)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4)承认的后果:对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能逆转;但对新政府的承认则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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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1)二者的区别:前者成立和活动的依据是政府间协议,后者成立和活动的依据是相关国家的国内法(2)只有政府间国际组织才是国际法主体5、联合国的组织机构
秘书处(秘书长由安理会推荐,大会简多通过,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联合国大会(非立法机构,平权加多数同意)
经社理事会(54,每3年一任,可以连任,简多)
安理会(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表决制度)
托管理事会(成立时11块托管领土,先都已经独立或自治,名存实亡)
国际法院(15,大会和安理会分别选举,均特别多数获任,任期9年,可连选连任)
★安理会(15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