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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基础精讲班国际公法讲义
国际条约: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包括一、国际公法渊源国际习惯:反复实践的产物;一旦形成,约束所有的国际法主体一般法律原则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中国实践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
缔约权(国内法)
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特别提示:联合国会员国缔结的条约应当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否则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2、条约的保留: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注意:条约的保留只能在有关条约尚未对本国发生效力时作出,但是,条约本身可以是一个已生效条约。
条约明确允许的保留无须接受自然生效缔约国数目有限且保留涉及条约宗旨全体接受方有效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
保留的接受和效力
保留国
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
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之间视为不存在
接受保留国适用条约规定
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
1
f3、条约冲突的解决:
条约本身有有效规定(如:会员国间缔结的条约若与《联合国宪章》冲突,《宪章》优先)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条约无有效规定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
先约
甲、乙、丙
乙、丙、丁
后约
乙丙之间:后约甲乙、甲丙之间:先约;乙丁、丙丁之间:后约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
设定义务书面、明示接受方有效
4、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设定权利不反对即有效
权利义务取消原则上须经第三国同意有效性解释;第三方解释,中立;缔约方解释,应做有利于对方或不利于己方的解释
一般规则:上下文和通常含义、目的和宗旨、善意解释
5、条约的解释
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有分歧适用上述规则
6、多边条约的修正:(1)修正条约的协定对于是条约当事国而非该协定的当事国无拘束力(2)对于修正条约的协定生效后成为当事国的国家,如无相反意思表示,视为修正后条约的当事国(3)在该新加入国家与不受条约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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