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不准违规干预基建工作工程招标及合同管理。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不准
有下列违规行为:1、在基建工程招标、合同变更和结算等环节为项目承包商请托说情,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亲属为项目承包商请托说情;2、要求基建管理人员或基建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项目承包商或代理人以及其他基建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3、超越职权对基建工程招标及采购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4、其他违法的基建管理活动,妨碍基建招标、合同管理公平、公正、公开的行为。
对领导人员干预招标,插手工程项目的情况,基建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第二条不准利用基建工程进行权力寻租。
基建各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按有关规章制度和流程标准办事,不得在基建工程招标采购、合同签订、设计评审、工程量变更、事故责任认定、项目验收、合同结算、承包商管理等环节吃、拿、卡、要,损害公司形象,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三条不得违规开展招标工作。
基建工程招标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招标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及办事流程办事,不得以权谋私、违规操作。
达到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应当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在未取得核准或备案手续前,原则上不准招标。未列入公司固定
f资产的项目,不准展开招标工作。工程建设过程必须合法合规,严禁先实施,后招标。严禁建设单
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第四条不准违规进行评标。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必须严格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以及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与投标人有利益相关的评标专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回避。
评标专家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依据招标文件的评分规则和投标人递交的资料进行评标。评标过程应客观公正、严谨完整,不准存在错打或遗漏现象。第五条不准违反合同管理有关规定。
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结算应严格遵守公司相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对合同进行审批和签订,合同条款要采用合同标准文本且符合招投标文件要求,对变动的专用条款必须严格审查。严格开展合同履约和合同变更管理,坚持“先审批,后实施”的变更原则;合同变更必须依据合同变更条款和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变更的工程量、价格应符合实际,由先关各方签字确认,变更资料及时、完备。规范合同的结算工作,严禁超前结算;合同结算必须按结算合同指导书要求,严格审核,结算原则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