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负责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经营和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和相关配置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所在地的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的建筑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征求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
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的,一般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已经实行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保障措施〕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听取物业所在地的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意见。
新建房屋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或者房屋销售备案前,应当按照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将登记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并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无偿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一)房屋建筑总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一百平方米。
(二)房屋建筑总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二十万平方米以下的,设区的市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房屋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其他市、县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房屋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
(三)房屋建筑总面积超过二十万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房屋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一提供。
高档社区物业管理用房的比例可以适当增加。
f非住宅区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由建设单位与买受人协商。
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还应当按照不低于房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增加配置物业服务经营用房,收益用于物业服务。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房屋,具备水、暖、电、通风、采光等使用功能。物业管理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但配置电梯的除外。业主委员会用房应当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剂解决。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相关问题〕物业管理用房不得抵押、转让。
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不计入分摊公用建筑面积。
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在附图中注明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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