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还要考虑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注意保护弱者,尤其是妇女合法权益,当出现婚姻法与公司法的冲突时,既要考虑对外的(指夫妻共同对外)的义务,又要考虑对内(即夫妻间)的基本公平。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公司有三种处理方式我们认为是较公平,且基本合法的。一是直接认定股份数,分股份,对其他公司名下的资产一概不分。这种方案只适用于双方均可控制公司,且有条件继续共同经营的案件。二是对夫妻公司,将99股份分给一方,另一方挂1,得99股份的一方适当补偿对方,对公司的利润则直接分配掉。这种方案适用于公司完全由一方控制,且帐目不全,离婚后无法共同经营的案件。三是对帐目齐全且双方同意清盘的,可清盘后分剩余财产。对一方与其他股东合伙的股份,则可直接判归参与经营一方,并据公司效益情况折价补偿对方。双方同意的,亦可按注册资本折价处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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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