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贴、房补、互助金、餐补、服装费等各种名义出现的收入越来越多,数额也越来越大,所有这些都应视为工资性收入,纳入本项规定的工资、奖金范围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
r
(2)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的理解。r
r
从事生产、经营主要系指农村中的农业生产和城市里的工业生产以及第三产业等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既包括劳动收入,也包括资本收益。如股票债券收入,经营个体工商户的收益、经营企业的收益、入股收益等。包括股份、股权等。实践中,对股份、股权这种资本性为主的收益的认定和处理难点较多: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是二人以上(且未限制夫妻),公司的终止须经清算,股份的转让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当夫妻共同财产表现为与他人合作的股份(股权)或夫妻二人设立的夫妻公司,实际为夫或妻一方控制的股份(股权)时,认定和处理就比较困难。首先是这些股份属不属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财产是直接分股份(股权)还是分利润,还是二者兼而有之。其次,在离婚案中如何去处理公司股东间的利益,股份的折价、拍卖、转让如何进行。夫妻公司帐目不全如何评估,股东只有夫妻二人,如将公司股权全归一人不符合有限责任公司二人以上条件。继续判给二人,矛盾解决不了,公司也无法操作,而且最重要的是不控制公司财务的一方根本进不去,即使强行通过工商登记为各占50股份,不控制的一方最终也只能徒有虚名。由控制公司一方找人购买对方的股份,夫妻正闹得凶,谁敢买?也难实现。再次,对公司运行中涉及的抽逃资金等违法行为又如何处理,对外债务如何清算等等,都是股份(股权)这种夫妻财产形式处理的难点。对这些涉及公司法等其他法律的疑难问题,有待于今后的司法解释慢慢去解决。目前,应该明确几点:第一、股份(或股权)肯定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形式。有人说,婚姻法17条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