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民政府对其和朱有作出的《离婚证》无异议,但以为补偿数额太少,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为:被上诉人奢岭镇人民政府未经仔细检查行将招摇撞骗的离婚依据确定为合法,致使处理了假离婚。当发现后作出的吊销杨淑华与朱有《离婚证》的决议未送达给当事人,应视为没有吊销。被上诉人对杨淑华与朱有处理《离婚证》的做法归于首要依据不足的详细行政做法,依法应予吊销;且被上诉人的详细行政做法侵略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危害,应承当侵权补偿职责。原审判定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令准确。在审理,上诉人的托付代理人提出可以就补偿疑问进行调停,在法院主持下,两边达成调停协议:奢岭镇人民政府补偿杨淑华及精神损失3200元。至此上诉人的上诉恳求已得到满意,遂向二审法院恳求撤回上诉。二审法院依法于1994年10月27日作出裁决:允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f「分析」一、本案的关键在于被告奢岭镇人民政府处理《离婚证》的做法是不是归于详细行政做法,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笔者以为被告处理《离婚证》的做法是详细行政做法。被告作出处理《离婚证》的做法是单独作出的对于婚姻行政管理的行政做法,具有免除当事人法令效力。《离婚证》送达当事人后,产生了相应的法令结果。因而,它是详细行政做法,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则的“以为行政机关侵略其别人身权、产业权的”景象。对其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是准确的。二、法院检查详细做法合法性的内容之一,是检查该详细行政做法所依据的现实是不是存在,首要依据是不是充分。只要被告行政机关可以供给首要依据证实其所确定的现实存在,被诉详细行政做法才具有合法性的根底。本案被告没有按照法定行政程序,进行仔细取证,在朱有和杨淑华(系王某假充)未提交《成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的情况下,仅凭介绍信就处理了《离婚证》,这是致使违法行政的首要原因。详细行政做法经行政机关作出并送达或告知当事人方为收效,被告在发现工作本相后作出的吊销朱有和杨淑华《离婚证》的决议却未送达当事人,故未收效,应视为未吊销其《离婚证》。而本来对朱有和杨淑华所作的《离婚证》依然有用。但该详细行政做法首要依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则,人民法院应当判定吊销。因而,双阳县人民法院判定吊销被告对原告所作《离婚证》,是准确的。三、行政机关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