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人民政府办理离婚证侵犯其人身权利案来源:大律师网:杨淑华,女,1955年3月21日出世,汉族,无作业,住双阳县双阳镇17委8组。:吉林省双阳县奢岭镇人民政府。:赵春方,镇长。1984年9月,原告杨淑华与朱有,1993年头朱有与有夫之妇张××发作不正当两性关系,朱、张二人为到达成婚意图,先后在双阳镇开关厂、双阳镇北山路大街第二居委会骗得空白介绍信二张,由朱有在介绍信上填写:“杨淑华与朱有婚后常常发作口角纠纷,经无效,感情破裂”的虚伪证实。以后,朱有招聘奢岭镇某村农民王某假充杨淑华,到奢岭镇人民政府处理手续,王某谎报居民身份证和《》均已丢掉。1993年3月22日奢岭镇人民政府给朱有发了《》。不久,奢岭镇人民政府发现工作本相后,于1993年8月6日,作出吊销杨淑华与朱有的《离婚证》的决议。但被告未将该决议给杨淑华和朱有。于是原告杨淑华向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诉称:朱有招聘别人假充自个处理离婚手续,被告未经仔细检查即发给朱有《离婚证》,是作业渎职,侵略了原告的,并致使原告精神病复发,因而,恳求法院判令被告吊销对原告作出的,并补偿治疗费及产业、精神损失20000元。被告辩称:朱有和假充杨淑华的王某来离婚挂号时,称居民身份证、《成婚证》丢掉,户口又不在一起,所以只能凭单位和居委会的介绍信证实二是。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才予以处理了离婚挂号。当被告发现本相后,作出了吊销朱有、杨淑华《离婚证》的决议。被告以为处理《离婚证》的与原告精神病发作没有必然联系,不应负补偿职责。「」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以为:被告奢岭镇人民政府给杨淑华和朱有处理离婚时,违背《婚姻挂号方法》第七条:“恳求离婚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证实和《成婚证》”的规则,轻信当事人的谎话,不进行仔细检查,将滥竽充数招摇撞骗的确定为合法,致使处理了假离婚,归于违法行政。被告作出的吊销杨淑华与朱有离婚证的决议未向当事人送达,视为没有吊销。故确定被告给杨淑华和朱有处理的《离婚证》无效。因为被告的做法侵略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致使原告在精神上遭到危害,被告应承当行政侵权补偿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三目、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则,该院于1994年7月14日作出判定:吊销被告双阳县奢岭镇人民政府于1993年3月22日对原告杨淑华与朱有作出的《离婚证》;被告双阳县奢岭镇人民政府补偿原告杨淑华精神损失2000元。原告杨淑华对判定中吊销奢岭镇人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