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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组长或值班经理反映情况,待班组长或值班经理安排其它员工前来接班,完成交接班手续后,方可下班。在无人接班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各班组长及值班经理应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岗位交接班情况,对岗位交接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指导。对不按交接班管理规定进行交接班的,有权根据相关规定提出考核意见。在检查交接班的同时,还应检查员工的劳动纪律、安全操作情况、着装以及上岗操作证等。
第十五条交接班的内容一律以交接班记录为准,凡遗漏应交待的事情,由交班者负责;凡未认真查看、理解交接班记录,或对自己不清楚的事项又不及时询问的,由接班者负责;交接班双方都没有履行手上交接班工作的,双方都应负责。
第十六条交接班手续未结束前,一切工作应由交班员工负责。若在交接班时发生事故,应由交班员工负责处理,交班员工可要求及指挥接班人员协助处理,接班员工应服从其指挥。
第十七条各岗位员工在完成交接工作后,应立即投入到生产工作中去,不得做私事,更不得借口以各种理由或是交接班问题而拖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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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生产管理制度岗位交接班
各工具损坏或遗失要详细说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赔偿手续。对当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向上汇报并处理;未按要求打扫岗位责任区内清洁卫生的不得交班。
第四章考核第十八条在交接班管理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按以下情况予以考核:一、不按规定进行手上交接班的,罚款50元;二、不按交接班程序交接班的,罚款50元;三、交接班未填写交接班记录的,罚款20元;四、接班人员未到擅自离岗的,按《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处罚;五、交接班不履行签字确认的,罚款10元;六、发现接班人员上班前喝酒或精神状态严重不佳,不向领导报告的,罚款50元;七、交班员工不如实记录本班工作情况的,罚款50元;八、接班员工接班后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不尽快投入到工作中去的,罚款50元;九、各管理人员不对岗位员工交接班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导致岗位员工交接班出现严重问题的,将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第十九条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公司给予奖励。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不完善之处,参照《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生产技术部负责管理,主要负责岗位交接班的执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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