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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司法制度中的普遍原则和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证人证言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言词证据,原则上应当通过证人出庭作证,控辩双方交叉询问证人之后才合法有效。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庭审方式更加体现直接言词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仍很严重,法庭以宣读证言笔录代替证人出庭作证成为普遍现象,证人不出庭作证的问题并没有因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得到明显改善,也没有如预期的那样,通过证人出庭使抗辩性明显增强。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宏观的看,必然受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大背景的影响及司法体制的制约;具体分析,既有立法方面的原因,也有司法方面的原因以及证人自身的原因。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系统的证人制度是保证证人出庭作证的关键。但这需要较长的酝酿、论证过程。当务之急可进行法律的完善补缺,先解决几方面主要问题:完善对证人保护的规定;增加给予证人作证经济补偿的规定;规定证人不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法律后果;制定刑事证据特别法;修改简易程序相关规定。并提供相应的司法保障:提高侦查人员依法取证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控、辩、审三方的业务水平和应变能力;及时依法惩处报复证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逐步消除影响证人作证的自身因素,从根本上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关键词:证人作证刑事证据立法证人保护证言笔录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司法制度中的普遍原则和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证人证言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言词证据,原则上应当通过证人出庭作证,控辩双方交叉询问证人之后才合法有效。但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仍很严重,法庭以宣读证言笔录代替证人出庭作证成为普遍现象,一、证人出庭难的主要原因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宏观的看,必然受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大背景的影响及司法体制的制约;具体分析,既有立法方面的原因,也有司法方面的原因以及证人自身的原因。(一)立法原因1、法律对证人的保护力度不够。虽然在刑事诉讼法第43条、第49条对证人保护作出了规定,但是比较原则,缺乏全面的配套规定。刑法第308条规定,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的最高可以判7年有期徒刑。这对保护证人的安全有一定作用,但由于是事后的惩罚,是打击报复发生一定后果才能启动法律程序,因此并没有给证人足够的安全感,难以消除证人的思想顾虑。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57条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规定了“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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