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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言词原则与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
作者:赵嵬来源:《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03期
摘要现代诉讼制度要求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以便于查明案件事实,而直接言词原则要求刑事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我国相关刑事立法与司法实务中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在刑事审判实务中检察机关提供证人证言笔录成为证人作证的常态;在刑事立法上建立有效的证人作证传唤制度、完善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强制性措施和制裁条款的规定等成为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直接言词原则;刑事证人;出庭作证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689200803008006
一、直接言词原则的基本内涵
现代诉讼制度要求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以便于查明案件事实。直接言词原则是人类理性和正义观念在司法领域发展的产物,它不仅是一项调整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也是一项调整诉讼证明活动的基本原则,该原则所体现的思想和精神在两大法系国家已被普遍接受和采用。直接言词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或辩论,从而形成对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信;其二,审判程序应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事实主张和证据的可信性进行攻击和防御时必须以言词辩论的方式进行。直接言词原则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准则,在刑事审判活动中表现为以下两项具体要求:其一是对法庭据以作出裁判的证据在法律效力上的要求,即一切证据必须在法庭上由裁判人员亲自接触并赋予控辩双方以言词陈述的方式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机会,然后该证据才能作为法庭据以裁判的根据;其二是对法庭审判程序的要求,即法庭只有以直接言词方式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和辩论,它所作出的裁判才能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否则审判程序与法庭的裁判均将失去法律效力。
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直接原则又分为直接审理原则和直接采证原则。直接审理原则又称为在场原则,其含义是指案件的审理,除法官主持、检察官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与外,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也应当在场,而且他们在精神上、体力上均有参与审判活动的能力;直接采证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证据的调查和认定均以直接的方式进行,只有直接调查并经衡量评价后而采取的证据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此原则对法官有两项基本要求:其一,案件审理法官对于证据的调查和认定必须亲自进行,即必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