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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
(2014年5月修订)
为规范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办理股票挂牌业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一、取得证券简称和代码及领取挂牌相关文件(一)证券简称和代码申请挂牌公司应于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送申请挂牌文件时一并提交《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二)缴费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送的《缴费通知单》,申请挂牌公司缴纳挂牌初费和当年年费。(三)领取文件申请挂牌公司接到领取相关文件的通知后前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领取下列文件:1.在服务窗口领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函。2.在财务管理部领取缴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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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在挂牌业务部领取《关于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的通知》,同时提交《信息披露业务流转表》、《主办券商办理股份公司股票挂牌进度计划表》。4.在公司业务部领取股票初始登记明细表。公司股票办理初始登记时,无论是否存在首批解除转让限制情形,均需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司业务部领取股票初始登记明细表。(四)办理股份首批解除转让限制(如有)公司股票挂牌时,如股份存在首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情形,申请挂牌公司应向主办券商提交股份首批解除转让限制申请材料,主办券商审核后出具《挂牌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解除转让限制明细表》,并提交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司业务部,可先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在领取同意挂牌的函时提交原件。二、办理信息披露及股份初始登记(一)挂牌前首次信息披露取得证券简称和代码的当日,申请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报送挂牌前首次信息披露文件;第二个工作日或之前相关文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
eeqcomc
或www
eeqcc)披露。挂牌前首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1.公开转让说明书;2.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3.补充审计期间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如有);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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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有);6.公司章程;7.主办券商推荐报告;8.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如有);9.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函;10.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如有);11.其他公告文件。文件披露后,不得随意更改、替换或撤销。如确需修改,申请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或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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