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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单位,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消防安全管理。此条还对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要求消防安全管理人定期向消防安全负责人报告单位消防安全情况,并授权其就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既明晰职责分工,又体现权责的统一性,确保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全职责。【说明】本条是关于建筑物单产权单位与相关单位之间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针对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单位与建筑物产权所有单位之间,在消防安全管理上往往互相推诿、扯皮,致使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清,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状况,规定在订立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各自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以及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要求各方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考虑到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具有公共性、系统性、完整性等特殊性,不宜实行多头管理,此条规定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以确保其完整好用。同时,针对一些建筑物产权所有者,在建筑物尚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时,擅自出租给使用者的情况,明确规定产权所有者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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