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罚息;6利息;7本金。乙方有权变更其顺序;144在主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需在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1甲方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涉及诉讼、仲裁或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担保能力的事项;2甲方名称、通讯地址、联络方式发生变更;145主合同项下借款可用于借新还旧,甲方自愿承担保证责任;146主合同债务人擅自变更资金用途的,除非乙方与其恶意申通,否则,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以及因挪用贷款而产生的罚息、违约金等均承担担保责任。
第15条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保证及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16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17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第18条本合同生效后,除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19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将主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无须征得甲方同意,主债权转移的同时担保权利随之转移,甲方应当依本合同的约定继续向转让后的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20条甲、乙双方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1条通知和送达211按本合同约定由任何一方发给其他方的任何通知或者书面通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约定必须发出的任何及所有书面文件或通知,应以挂号邮寄、图文传真、专递或者其他通讯形
f式发出,送至本合同之首页所列各方的地址;212如采用挂号邮寄方式,上述文件或通知在投邮后第4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图文传真方式,发送成功回执所示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专递方式,专递人员将上述文件或通知送达收件人地址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果联系方式之任何一项发生变更,相关方应在变更后5日内将更改后的联系方式按本条的约定书面通知对方。此后,本条约定的通知、文件或申请应按变更后的联系方式送达。
第22条本合同内容,由签约各方协商一致而确定,如有特别约定,已在本合同第4条予以补充和修正,该特别约定与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不一致时,以第4条所作特别约定为准。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在
签订。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