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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衡量所需涉足之处。法社会学家认为,法律乃是经由理性发展起来的经验和经由经验来检测的理性。他们注重法律的实际社会效果以及使法律具有实效的手段和法律个殊化运用的重要性。把那种认为人有能力使法律稳定且固定不变的观点看作是一个“根本的法律神话”和儿童“恋父情节”的残余,并予以否弃。认为不考虑人类社会的实际情势,就不可能理解法律。法社会学家认为法的理想与现实之间事实上始终存在着距离,而法律的适用必须与社会现实相适应。因此法律适用者必须经常对相互冲突的利益加以权衡,必须衡量各种因素,并且随时对其予以增减,尽可能明智地确定何者应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他们反对法律是任意的或偶然的观点,相反他们确信存在着公认的社会标准和客观的价值模式,这使法律具有了一定程度的统一性和自恰性。利益法学是法社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兴起于欧洲的一场法理学运动。他们认为概念法学所主张的法律是逻辑自恰的观点是虚幻的且与事实不相符合,指出,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必然是不完整的和有缺陷的,而且根据逻辑推理过程也并不总能从现存法律中得出令人满意的结论。该学派认为法律规范为解决利益冲突而制定了原则和原理,我们必须把法律规范看成是价值判断,即相互冲突的社会群体中的一方利益应当优先于另一方的利益,或者该冲突双方的利益应当服从第三方的利益或整个社会的利益。适用法律者应当认识所涉及的利益、评价这些利益各自的分量、在正义的天平上对它们进行衡量,以便根据某种标准去确保其间最重要的利益和优先地位,最终达到最为可欲的衡量。法学家必须做的就是认识到这个问题,即尽其可能保护所有的社会利益、并维持这些利益之间、与保护所有这些利益相一致的某种衡量和协调。随着法律现实主义和法社会学以及利益法学的发展壮大,它们的影响日益增强,法律形式主义和概念法学渐趋式微,宪法解释的定义模式逐渐为解释者所不重视。这些法哲学理论为处于困惑中的解释者寻求新的宪法解释模式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一种新的宪法解释模
f式衡量模式遂逐渐发展起来并最终成为宪法解释的重要模式。三、衡量模式成为宪法解释重要模式的内在原因分析如果说上述诸种法哲学理论为宪法解释的衡量模式提供了外部支持的话,那么这种模式自身所具有正当性则是使其成为宪法解释重要模式的内在原因。“没有一种解释方法是自我证成的,任何一种解释体制都需要一种理由。”我们认为,衡量模式之所以能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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