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下定义的。有时,他们可能求助于制宪者的意图作为定义的来源,或求助于历史、社会习俗,甚至知名学者的著述。当解释者声称依靠上述来源定义宪法词语时,通常他们有意无意所发现的是他们自己的东西。有鉴于定义模式的缺陷,该案中的解释者不再采取僵硬的形式化的模式去对宪法词语下定义,而是具体衡量统一性和多样性的价值冲突,使其能在力求防止各州的保护主义和贸易歧视的同时,兼顾各州自行处理地方事务的需要。该案的判决被称为“库利原则”(CooleyDoctri
e),它“为注重联邦与各州利益衡量的现代理论树立了里程碑。”通过权衡州在规定某一特定行为上的利益和国家统一规定该行为上的利益,标志着宪法解释的衡量模式的开始。进入20世纪后,宪法解释的衡量模式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重视。1943年罗斯科庞德提出宪法解释的任务之一就是“权衡和衡量部分吻合或业已冲突的各种利益,并合理地协调或
f调节之。”在德国,联邦宪政院于1958年的药剂师案中应用“个案中的法益衡量”方法,分析
宪法中“职业”的含义,并权衡了自由选择职业的利益与重大的团体利益,认为后者应当大于
前者,判决巴伐利亚州的药剂师法案违宪。在联合抵制电影案中提出了“利益均衡理论”,认为申诉人的言论属于宪法言论自由的范围,其利益高于电影公司的经济利益,应受宪法保障。到20世纪中期,衡量模式已经成为宪法解释的主要模式。二、宪法解释的衡量模式的法理基础在20世纪,法律形式主义受到猛烈和持续的抨击。法律实践的发展使人们认识到定义模式的形式主义思维方式是无效的,因此需要发展出更加功能化的衡量模式替代形式主义的定义模式。在宪法解释领域,衡量模式的出现是对定义模式存在的根本缺陷的回应,是法律形式主义和概念法学走向崩溃趋势的反映;它建立在法律现实主义和法社会学以及利益法学基础之上,是对现实世界知识与社会变迁的回应。20世纪的现实主义哲学家认为,形式化的定义是抽象的,没有固定的真理,它们所具有的任何真理来自于现实中的影响。宪法中的词语的概念是人类建构的结果,没有先验性固有的含义,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依赖于诗境和结果。法律现实主义者认为法律是一种人类判断的创造物。根据这种观点,宪法条文的含义是解释者对其进行解释时创造出来的。毕竟对一个宪法词语的解释将对现实世界产生影响,因此解释应以一种深思熟虑的方式进行,需要协调宪法理想与社会现实的冲突,并考虑相关因素,以完成公共政策和目标,而这就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