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法解释汇编(一)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村民委
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款物的管理和发放;(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三)国有土地(五)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和发放;
的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
(四)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
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时,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
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
f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