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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司法解释的依据一关键词刑法司法解释理论依据法律依据实践依据内容提要刑法规定的局限性、刑法规范的应用性和刑法语言的模糊性决定了刑法解释的必要性在我国由法定主体制定和发布刑法司法解释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任何否定刑法司法解释合法性的观点都是不可取的我国悠久的司法解释历史传统和刑法典的不完备性使最高司法机关制定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刑法司法解释具有现实合理性而我国目前法官的素质较低是法官独享刑法司法解释权的一大障碍。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司法解释在我国被单列为一种权力一种相对于法律制定权、法律实施权和决定权的权力一种通过解释形成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一般解释性规定的权力。1220而有权进行刑法司法解释的主体则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我国刑法学界不断有人对其提出诘难。一种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通过最高司法机关制定全国通行的司法解释貌似可以满足“统一司法”的目标但其初衷是否能够实现大可质疑。因为1司法解释既然要统一全国的司法活动就必然具有抽象性、普遍性这种解释就具有立法的性质导致司法权和立法权关系混淆司法解释随时有冲击罪刑法定原则的可能。2司法解释必然缺乏针对性仍然需要进一步解释。3司法解释的存在会抑制法官自身探索刑法学真谛的冲动使得法官的独立裁判显得多余。4司法解释会使理论探讨的价值大打折扣对于刑法学理论发展并无好处。2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从我国现实的国情出发最高司法机关制定具有普遍效力的刑法司法解释不仅是必要的、不可替代的而且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仍将长期存在。本文拟就我国现行刑法司法解释的依据问题略陈管见以期抛砖引玉。一、刑法司法解释的理论依据刑法司法解释的理论依据实际上也就是解决刑法司法解释的必要性问题。在刑法理论发展史上对于是否有必要对刑法进行解释的问题曾经是一个极富争议性的话题。在奉行绝对的严格规则主义时代启蒙思想家们从“社会契约论”和“三权分立”学说出发反对法官解释法律。他们强调法官必须以法律的文字作为审案定谳的唯一根据严格禁止法官解释法律。他们认为“在共和国里政制的性质要求法官以法律的文字为依据。”否则法官“就有可能对法律做有害于该公民的解释”。3主张绝对罪刑法定主义的刑事古典学派更是绝对禁止法官对刑法进行解释。被誉为“刑法之父”的贝卡里亚对此曾有过非常精辟的论述“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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