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重大固定资产新建、改造及重要装备更新购置等决定的;
(三)决定聘任或变更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四)决定财务决算报告、财务预算报告、利润分配方案;(五)项目负责人认为应当向本公司请示的其他事宜。第三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时出席任职公司的有关会议,并就需要表决的事项代表本公司依法行使表决权;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书面委托在该项目公司任职的本公司其他人员或本公司指定的其他人员代为行使表决权。第四十条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项目公司的会议通知后,应当在二日内将会议议题和对本公司应当表明的态度或表决意见的建议,书面报分管副总裁和总裁,由分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主持专题研究,形成本公司的基本态度和表决意见,经董事长批准后执行。第四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坚持原则,诚信尽责,勇于维护本公司和任职公司的利益,在项目公司重要会议上,不得擅自发表与本公司意志相悖的意见,不得投票赞成与本公司决定相异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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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四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出席项目公司有关会议后,应当及时将会议结
果和其他有关重要情况书面报分管副总裁和总裁,并向项目发展部备
案。
第四十三条未经本公司依法授权,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本公司名义签署
经济合同或做出经营行为。
第四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应将其所负责的项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
的主要情况以书面材料,每季度末定期向分管副总裁和总裁报告,并按
业务归属分别向本公司主管部门备案;项目负责人任期届满或由于其他
原因离任时应当及时向本公司提交《项目负责人任期报告》。
第四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在任职间有杰出表现的,经总裁办公会研究决
定,可以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在任期内发生下列情形者,本公司将视情节轻
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依法定程序撤销其项目任职并给予适当经济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权谋私或滥用职权给本公司或任职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严重失职或疏忽监管,使任职公司发生重大违法行为,造成严
重后果的;
(三)未能认真履行有关董事、监事权利和义务与职责,致使本公司
或任职公司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四)犯有其他严重错误。
第四十七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