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十一、新建住宅小区未达到交付使用标准前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但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的物业,无论业主是否入住使用,交付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十二、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可按房屋建筑面积和装修工期向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收取装修保证金、垃圾清运等相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可由各盟市、旗县价格主管部门所属价格认证中心认定。
十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f强化成本和收支管理。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计费方式、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十四、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收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凡因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乱收费等行为被依法查处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对相关物业服务企业予以相应的信用记分处理。
十五、本通知自2014年7月23日起开始执行。原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041708号)即行废止。附:
1.物业服务人员配备参照标准2.物业服务装备配备参照标准
f1附件
物业服务人员配备参照标准
类别
最低标准
人力资源配备指导标准参考定额
合同约定
参考配备人数
合同约定的物业服
客户服务不得低于1人30000平方米R1建筑区划总建筑面积
务标准高于定额的R1
人员
或者1人300户;
(平方米)÷25000(平方米)
按照合同约定
按建筑区划实际情况,在建
R2主出入口数×4+次出
筑区划各出入口、监控室等
合同约定的物业服
秩序维护
入口数×2+(建筑区划总建
安全防范重点部位配备相应
务标准高于定额的R2
人员
筑面积÷50000平方米)+监
的秩序维护人员,并配备相
按照合同约定
控室数×2+2名机动人员
应的机动人员
R3建筑区划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20000(平方根据建筑区划硬件配备的不
米)建筑物及同,建筑物及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