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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保障物业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09268号)国家、自治区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发改委、住建委结合自治区实际,以内发改费字〔2014〕1029号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具体要求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单位)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二、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执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盟市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一制定并核发《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
f企业在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已经交付使用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公寓、别墅等非普通住宅和商场、酒店、写字楼等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
三、各地可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平均成本、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的基础上,依据本地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定相应的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执行市场调节价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可参考执行。各地应每三年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进行调整。
四、物业服务费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利润。其中,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
f维护费用(不包括专项维修资金分摊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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