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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强卖、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不法行为。市场内的商品应明码标价。
第十九条:经销商在经营的过程当中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经营活动应当听取消费者对提供的商品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二十条:经销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f第二十一条:在我市场经销商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或者其它责任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二十二条:礼貌待客、热情服务、文明经商,经销商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二十三第:经销商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交纳税金及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为保护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鼓励买卖双方订立购销合同,
第二十五条:订立购销合同双方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任何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第二十六条:订立购销合同,应当遵守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第二十七条:购销合同中应包含产品数量、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产品价格和交货期限等内容,市场在解决买卖双方的纠纷时,以双方的购销合同为凭。
第二十八条:购销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九条:市场经销商在经营过程当中应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经销商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三十条:经销商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它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三十一条:经销商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第三十二条:对于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销商,市场将采取严厉的措施,对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者,市场将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f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四条:凡在我市场经营的经销商均应严格遵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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