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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1)与矿业权有关的法律法规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于1986年3月19日发布,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并于1996年8月29日和2009年8月27日进行了两次修正,国务院于1994年3月26日发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
②关于探矿权及采矿权有效期及有效期延续的规定
国务院于1998年2月12日颁布实施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两个办法分别对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有效期及有效期如何延续进行了规定,相关规定如下: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勘查
f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③关于探矿权及采矿权取得及转让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于1998年2月12日发布实施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并于2014年7月29日进行了修订,该办法规定了采矿权可以转让的情形、需要满足的条件以及有权审批的机关。
原国土资源部于2000年11月1日发布实施了《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根据该规定,矿业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采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