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矿业权人可以依照该办法的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
f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原国土资源部于2003年6月11日印发了《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
挂牌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该办法对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适用范围及实施步骤做了明确规定。
财政部和原国土资源部于2006年12月25日印发了《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探矿权、采矿权全面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国家出让新设探矿权、采矿权,除按规定允许以申请在先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
根据2015年8月24日起施行的《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3号)规定:“(一)勘查、开采项目出资人已经确定,并经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集体会审、属于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准许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1、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2、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3、为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4、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5、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
原国土资源部于2017年12月31日印发了《矿业权交易规则》。该
f规则适用于除铀矿和国家规定不宜公开矿种的矿业权交易外的所有矿业权的交易。该规则详细规定了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开展矿业权交易的操作要求和流程,并明确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2)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7日发布,1993年5月1日起施行,并于2009年8月27日进行了修正。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于1996年10月30日发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