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第八条法制部门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认为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三)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法制部门应当在提出的审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f第九条法制部门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执法部门。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第十条执法部门对法制部门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法制部门复审。法制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执法部门。执法部门对法制部门的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本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是第一责任主体,应主动开展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法制部门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应当严格审核标准,规范审核流程,法制部门审核后制作形成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交由执法部门入卷归档。
第十三条本机关执法部门、法制部门违反本规定,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f第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及其部委的文件,省,市,县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文件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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