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种抵押的关系,主要是为了保障投资方的预期收益。这种模式在经营期限届满以后,政府也将无偿收回原有项目的经营权。实际上转让的是经营权。这种模式主要是为了保障BOT模式的顺利进行,通常一并打包,很少单独进行。
最后就是PPP,即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公私合作关系。实际上的本质是公私合作,政府和企业建立伙伴关系,授予私营企业对建设项目设施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以此来吸引投资,同时运作也由伙伴来承担。这种模式具有很强的实际效果,既能发挥政府统一规划和统筹协调的作用,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符合公共产品的属性,符合国家的发展方向,同时也能充分发挥各种资本的利用效率,提高建设和管理的现代化水平,实现双赢的好局面。
5促进交通基础设施投融资的手段
首先,推进融资立法,使各项投融资活动有法可依。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发展市场经济必须以法制建设为先导。推进融资立法,就是使融资活动有法可依。把融资活动的交易规则和竞争规则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形成法律对融资行为的引导、规范、保障和约束作用。
其次,以市场为导向,降低准入限制,发挥各种力量的积极性。基础设施领域历来准入门槛高,对民营资本的照顾力度不够。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招商引资内外兼顾,政策优惠向国内倾斜,促使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快速形成,这样才能够充分吸收各种社会资本,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持续化路线。市场化运作是今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一个重要方向。
再次,鼓励银行竞争,充分发挥银行的作用。银行是经济建设的重要保障,是各项经济活动的血库,对现行的银行体制进行市场化创新,发展民营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引入商业银行间信贷、利率公平竞争机制。推进金融产权多元化;通过金融业制度创新为交通基础设施投资提供选择的便利。
最后,培育融资服务体系。发展完善为投资主体服务的融资市场体系,建立健全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法律咨询、信息发布、工艺设计、质量监理、工程造价、审计评估等全方位的社会组织和服务机构,充分发挥融资服务体系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总之,“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发展经济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此背景下,必须着力解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问题。交通基础设施投融资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模式,应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但在实际的选择过程中,必须考虑到项目自身的特点以及面临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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