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修订
第一章第一条总则
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
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是全省农信社办理各项信贷业务必须遵循
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制度的基本依据。第三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
一的原则以服务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指农信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
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客户经理是指县(市、区)农村信用合
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行社)及其分支机构中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客户管理人员。第二章第六条信贷管理基本原则
实行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农信
社客户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客户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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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农信
f社对客户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县级行社对应授信客户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第八条实行审贷分离、贷放分控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
程中,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和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各负其责,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一)客户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的受理(营销)、调查评价、项目评估、信用等级初评、授信额度测算、放款和贷后管理等工作;(二)放款中心(岗)主要负责信贷业务发放和支付的审核工作;(三)信贷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审查、信用评级审查、授信额度审查、放款条件审查、风险管理、资产保全、法律事务、信贷检查等工作。第九条实行信贷审议审批制度。
授信业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会,下同)是县级行社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评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评审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贷款管理或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第十条实行授权管理制度。办理信贷业务实行逐级有限授
权,有权审批人作为经营管理层的负责人,就信贷运营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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