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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也可不作证,就会直接拒绝作证,这使得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一方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大大重创了法庭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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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性。现在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民事立法都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行为后果有明确的规定,在这样的立法模式之下证人拒绝作证会被认为是触犯了法律的,而违反法律就要受到相应的惩处。我国应学习和借鉴这些国家的证人拒绝制度的立法经验和实践经验,将民事诉讼的证人作证义务更明确的义务化,才能充分保障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的出庭率。13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对证人的保护机制缺失在司法实践中,证人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屡见不鲜,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打击报复证人罪虽然对欲报复证人者有一定的警示作用,但它不能完全保护证人不受伤害,它只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事后惩罚。要想真正保障证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必须进行事前的预防,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然而当前我国民事诉讼中并无对证人进行保护的系统机制。司法机关缺乏对证人的保护意识,有的司法人员即使看到证人受到辱骂和殴打,然而他们生怕波及自己和家人的安危,于是对证人的视而不见,正因为这样,证人常常出于担心自身和家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而拒绝出庭作证。14证人出庭作证支出得不到充分保障在一般的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出庭作证往往需要花费时间、精力,甚至需要投入物力、财力,在当前证人补助制度不成熟的情况下,证人往往会担心因出庭产生的花费不能报销,害怕花自己的钱,办别人的事,因此拒绝出庭作证。另外,还有的单位考虑到出庭作证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不支持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的会被克扣或变相克扣工资或其他福利。过大的作证成本导致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另外,一些证人处在较为偏远,交通极其不便,经济条件较为落后的地方,证人会因为精力投入过大而拒绝出庭作证。15受传统民事案件审判方式的影响传统的民事案件审判方式在早期肯定发挥过它应有的作用,但是一切事物的发展都不可能一成不变,都要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随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我国沿着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前进,传统审判方式的弊端慢慢暴露出来,一味的倚重法官的权位再也不能适应现在的审判规则了,因为传统的审判方式由当事人举证,法官按照自由心证原则来判案,变相剥夺了证人参与诉讼活动的机会,所以受传统审判方式的影响,很多法官都不注重证人是否出庭作证,这也导致部分证人对出庭作证失去了积极性。1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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