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佳政办函201517号【发布部门】佳木斯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602【实施日期】201506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佳政办函〔2015〕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佳木斯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8年印发的《佳木斯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佳应急委发〔2008〕39号)同时废止。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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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佳木斯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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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目的
为规范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应对和防范非煤矿山(含尾矿库)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13适用范围
131事故分类本预案适用于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发生的下列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1)非煤矿山发生较大(Ⅲ级)以上事故。(2)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烟花爆竹事故或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事故。132非煤矿山事故的类型爆炸、坍塌、崩裂、脱落、泥石流、火灾等。133采取的主要救援措施灭火、疏散人员、挖掘、转移等。14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非煤矿山事故划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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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41特别重大(Ⅰ级)(1)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事故。(2)造成100人以上被掩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3)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的事故。(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142重大(Ⅱ级)(1)造成10~29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2)造成50~99人被掩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3)需要紧急转移5~10万人的事故。(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1亿元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143较大(Ⅲ级)(1)造成3~9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2)造成30~49人被掩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