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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有两个亮点,一是其工伤保险采取第三方赔付的基金模式,二是成立有专门的社会法院来裁决有关社会保障的纠纷。
德国工伤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雇主支付的保费,由行业工伤保险联合会统一负责工伤确认、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一切事宜。由一个独立于事故当事人的第三方负责事故的确定和费用的支付,有效降低了事故纠纷的概率。并且,对于伤残、死亡的雇员,第三方的参与可以缩短获得赔偿的时间,有助于当事人及早得到更好的治疗和经济补偿。对雇主而言,保险费是长期的、小额的、相对固定的成本积累,不是突然的、一次行动大额支付,使企业不至于因为事故造成的难以预期的财务负担导致破产或者雇主逃逸。
在德国,社会保险司法权由社会法院单独执行,德国还制定了专门的《社会法院法》,这不仅表明德国非常重视司法,也说明德国社会法院在保证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社会保险的司法权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官员依法对具体的社会保险案件进行裁判,并由此将社会保险的相关法律规范具体应用到个案之中,解决社会保险利益争议。社会法院由三级机构组成,即联邦宪法法院、州社会法院和地方社会法院。联邦、州及地方三级社会法院均由若干“评议庭”组成,每个评议庭只处理社会法院司法权中的某一个具体领域。地方社会法院各自负责本辖区内社会保障方面的争议案件的审理,它的评议庭由一名职业法官和两名名誉法官组成。
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关于社会保障的理论研究几乎是空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障建设经验又无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而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实践有迫切需要理论的指导和经验借鉴。社会上频发的矿难,蜗居蚁族,运动员冠军摆摊等等这些现象,究其深层原因,是我国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我觉得,这本书中关于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介绍,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实践和理论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f参考资料:(1)、(2)、(3)、(4):参见哈维罗森《财政学》第四版第10章《社会保险Ⅰ》
f城建环保在”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推进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在”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推进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同志们:
今天下午,我们邀请区人大、区政协有关领导,并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开发区、各镇(街)召开这次”两减六治三提升”(下面简称”263”)行动的专题推进会,这项工作省市区都高度重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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