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1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现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属我省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项目属于实行备案管理范围的,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第三条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未执行到期而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f第四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核定。第五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在税收优惠期间应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到期的,应按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六条各级地税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工作。纳税人提请备案的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第七条企业申请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应遵循“一事一备”原则,即每一项优惠应独立作为一项备案内容提出申请。备案类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进行一次性确认,企业在优惠期限内以后年度进行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第八条备案管理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方式(附件1、附件2)。第二章事先备案管理第九条事先备案税务机关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州)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