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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吉地税发文号吉地税发200994号吉地税发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现将《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确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向省局反映。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一日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确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确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其它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以下简称优惠事项)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的各项内容(第二十九条除外)、该税法实施以后新出台的优惠政策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原有税收优惠继续执行或延长执行期限的项目等(国家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项目除外)。第三条备案类优惠项目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项目和不需地税机关审批的项目。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备案确认是指纳税人要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本办法第二章第二节规定的备案资料,主管地税机关依法对提交的备案资料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完整性、合法性审核,对于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告知纳税人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第五条地税机关发现纳税人有自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应通知并限期让纳税人到地税机关进行备案,限期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具体期限由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逾期未到地税机关备案的,地税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同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再次下达备案限期,逾期仍未到地税机关备案的,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补征少缴的税款。对企业明确表示对该优惠项目不进行备案并主动放弃享受税收优惠的,对此事项以后可不再继续处罚。第六条纳税人同时从事既有优惠项目又有非优惠项目的优惠项目与非优惠项目详细收支数据在财务核算上必须划分清楚,划分不清的,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属于期间费用以及发生的一些共同性费用在不同项目之间分摊上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着合理分摊方法确定。第七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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