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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验中学2020届高三第四次模拟考试语文试题第Ⅰ卷阅读题
一、现代文阅读(35分)(一)论述类文本阅读(9分,每小题3分)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3题。
司法权可否分割?翻阅有关宋代的史书或许可以找到答案。《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一七《慎刑》,就记载着宋朝统治者注重司法权分割一事,其将由法官一人享有的审判权分割为审理权与判决权,在中央分别由断司与议司执掌,在地方分别由鞫司与谳司执掌。换言之,断司或鞫司负责审讯与调查事实,议司或谳司负责检索和适用法律。不仅如此,最终如何判决还得由儒生出身的行政长官来决定。更有甚者,宋代统治者还强调断司鞫司与议司谳司之间应当各自独立行动,不得互通声气甚或协调处理。
从表面上看,宋代这种有关司法权分割的设计非常缜密,但是宋代统治者恰恰忘了,让行政长官来最终决定判决结果的后果之一是,前面的事实审法官和法律审法官都无法做到真正独立,因为他们在审与判时都在揣摸着那个拥有最后决断权的行政长官的心思。
而且,让行政长官来最终决定判决结果还违反了司法审判的亲历性要求,让没有参与审理的人来决定审理的结果,其后果可想而知。事实上,从审判监督的基本原理看,审、判本身是一个连续性的任务,并不适合于分割或分立。将审判权人为分割会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断的“审判碎片化”和随之而来的“监督碎片化”,最终决断者和监督者都缺失一种全面而系统的个案知识,其作出的决断或监督自然也是残缺的、失真的和武断的。
更为致命的是,虽然宋代统治者重视行政长官的法律素养,但是大多数官员仍不是学法律出身的专业人士,而是一群从四书五经中找出一书经加以钻研的文科偏材,对于法律专业只能说是粗知一二。他们只知以儒家那套“存天理灭人欲”的学说来指导自己的行动,对于前述鞫司或谳司基于专业技能采取的法律行为自然难以理解,对于鞫司、谳司基于专业技能的玩法弄权行为也难以觉察。在“外行指导内行”的局面下,不仅司法无法独立,而且司法腐败也难以防止,司法权的分割及监督也就自然失灵。
从形式上看,宋代统治者人为地将审判这一行为纵向分割、隔离、分立为审与判后,似乎使审判权更加易于为旁观者所监督。但是,广大民众并不享有审判监督权,而享有审判监督权的官吏却基于“官官相护”的心理没有足够的监督动机。而且,即使民众被赋予审判监督权,他们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往往也难以有效地行使。
由于违反了审判监督的基本智识前提,所以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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