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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的航区、等级和职务、所属工作单位等)和具体实施培训计划报负责管理该项培训的港务监督。未经该港务监督核准,不得开展培训。第十三条定:(一)培训学时数:客船不少于36小时,滚装客船不少于60小时;(二)每班培训人数不得超过40人;(三)实操训练时,每组不得超过10人,每一实操小组必须配一名助理教员。第十四条为促进本办法的有效实施,培训机构必须建立相应的组织机制,开展客船或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培训机构,应遵守下列规
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和程序,加强对受训人员组织性、纪律性的管理。第十五条为确保培训质量:
(一)培训机构要根据主管机关颁发的《培训机构质量管理规则》,建立为达到客船、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目标和计划而制定的行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对培训的全过程实施充分的质量控制。(二)经授权的港务监督要根据主管机关颁发的《船员考试发证机关质量管理规则》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对培训的全过程实施充分的质量控制。
f第十六条
为提高培训质量,培训机构应保持培训教员的相对稳第四章考试和发证
第十七条
客船、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两部分。理论考试满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及格,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分及格和不及格两种。第十八条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均及格才视为培训合格。理论考试和实
际操作考试不及格者,允许其在6个月内补考一次,否则必须重新培训。第十九条督负责实施。第二十条对培训合格的人员,由授权的港务监督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客客船、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由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
船、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明》,并在其“船)员服务簿”内的“专业训练记载”栏内予以记载。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船长,高级船员,应到其适任证书签发机关申请办理增加适任证书适用“客船”或“滚装客船”的签证。第五章再有效
第二十一条《培训合格证明》的有效期为5年,自《培训合格证明》签发或再有效签注之日起满5年前的六个月内,必须进行《培训合格证明》再有效签注。第二十二条下列条件之一:(一)完成主管机关规定的人群管理,旅客、货物、船体安全,危机管理和人的行为,国际公约、国内法规等方面的知识更新培训。(二)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公司,可自行组织本公司船员完成本条(一)款所要求的知识更新培训,并向有关港务监督提供业已达到培训纲要所列适任标准的证明。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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