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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客船、中华人民共和国客船、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第一章第一条总则
为维护水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1978年海
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一)在客船、滚装客船上任职的所有船员;(二)开展客船、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机构。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经中华人民
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负责客船、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和对该培训的监督管理。第二章第四条一般规定
客船、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系指在客船、滚装客船上服务的船长、
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直接对旅客的安全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的有关旅客、货物、船体安全和管理方面的培训。第五条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包括客货船舶、滚装客船系指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限定的,设有滚装货物处所或特种处所的客船。第六条凡在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水手和机工均应完成滚装
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培训纲要见附件三)。第七条凡在除滚装客船以外的客船上任职的船员以及在滚装客船上仅直
接对旅客的安全负有责任的服务人员和保安人员等船员应完成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培训纲要见附件二)。完成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船员可在客船上任职。第八条仅经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船员到滚装客船上任船长、高级船员、水
手和机工还应完成本办法附件三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纲要中第二部分(熟悉培训)、第四部分(旅客、货物和船体安全)的培训。第九条开展客船或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培训机构必须经主管机关批
f准并满足以下条件:(一)师资、教学设施和设备应达到本办法附件一所列的相应标准;(二)教学计划和大纲应符合本办法附件二或附件三的要求。第十条参加客船、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船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小于16周岁;(二)完成基本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第三章第十一条培训
凡申请参加培训的船员应向港务监督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客船、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申请表》一份;(二)船员服务簿和影印件一份;(三)近期免冠、正面、光纸证件相片4张。第十二条培训机构应在每期培训开班前,将受训人员的名册(其内容应包
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所持适任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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