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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于是,修宪以前,土地的任何形式的流转都是被禁止的。那么,新兴企业的用地,也就无法满足了。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修宪才被提上议事日程,并很快获得通过。
《土地管理法》的迅速修订
宪法中“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句话一加不得了,引起了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宪法的规定,是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可是当时没有可以依照的法律,于是跟着就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1987年1月生效,1988年就要修订,实在是计划跟不上变化,不得已而为之。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次《土地管理法》的修订过程的实施,可谓非常迅速。1988年4月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当年12月就通过了《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效率不可谓不高。无他,当时形势逼人,不抓紧立法,就会阻碍经济发展。相比之下,今天修法,远没有那么利索,或者是形势还没逼到份上。
1988年《土地管理法》的修订,最重要的就是增加一句话:“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这为土地要素进入市
f场流转奠定了法律基础。这里面的要害,依然是“依法转让”。因为当时依然没有“法”,于是就紧接着加了这么一句话:“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好了,球被踢到了国务院。
城乡土地转让权命运迥异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镇国有土地的出让和转让,从此就有了可以依照的“法”,可以“依法转让”了。不到半年,国务院就通过了城市土地依法转让的“法”,不可谓不迅速。
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农村土地转让的办法迟迟没有出台。直到今天,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国务院再也没有出台一个类似的“暂行条例”。因为无“法”可依,农村集体土地依然不能转让。
这里需要加上三个注解。其一,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的是“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并没有说只有城市国有土地才能依法转让。也就是说,在宪法层面,在转让权上并没有歧视农村集体土地。
其二,1988年《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也是“国有土地和集体
f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在“转让权”上,也没有歧视农村集体土地。法律法规上真正出现歧视的地方,是国务院关于农村集体土地转让的有关法规,迄今没有出台。这一“不作为”,事实上导致了农村土地不能流转。
其三,如今,到了2014年,距离1988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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