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市场风险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2004年第10号),以及《XX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风险限额系指本行根据自身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对交易账户中具体承担市场风险的业务组合,按照关键风险指标设置的风险暴露上限或下限。本办法适用于交易账户项下市场风险限额管理。
第三条本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系指运用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工具(如交易限额、风险限额和止损限额等),将市场风险承担水平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通过限额管理避免和降低或有损失的产生,并对限额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测、报告、调整和处理的全过程。
第四条通过市场风险限额管理体系建立可量化的限额指标,传导本行市场风险偏好,对市场风险暴露状况进行识别与衡量,对市场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
第五条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基本原则(一)可行性原则。市场风险限额指标必须是现实可行的,同时能反映风险与收益关系。
f(二)适用性原则。根据管理需要,结合不同业务特点及风险特征,采用不同的市场风险限额指标进行管理。
(三)统一性原则。交易账户市场风险限额体系实行全行统一管理。
(四)有效性原则。市场风险限额指标的选择应与市场风险计量水平相适应,并通过清晰的授权确保有效执行。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本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确定的市场风险水平,审议市场风险限额方案和控制目标,评判市场风险限额执行情况。第七条金融市场部(一)负责拟定市场风险限额方案和控制目标,提交本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议,并严格执行市场风险限额;(二)负责按资产组合、金融工具类型,将拟定的限额指标进行报备;(三)定期向风险管理部和计划财务部报告部门限额的执行情况;(四)负责拟定超限额处理方案,经批准后执行;(五)提出全行市场风险限额调整建议和新产品、新业务市场风险限额建议。第八条风险管理部(一)负责拟定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政策;
f(二)审核金融市场部提交的市场风险限额指标后,报计划财务部;
(三)参与执行市场风险限额管控工作;(四)负责组织实施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的独立监测、预警和报告等工作;(五)参与超限额情况的处理;(六)负责定期对限额使用情况、限额审批和授权进行监查。第九条计划财务部(一)协助金融市场部完善市场风险限额方案和控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