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公通201245号
关于印发《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现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分别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自本通知下发之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关于处理涉访违法犯罪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湖南省关于处理涉访违法犯罪行为证据规格及取证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湘公通2006120号)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依法处理在京非正常上访行为的意见的通知》(湘公通200853号)文件停止执行。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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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依法制止和惩处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以下简称《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条例》、《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和《湖南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就依法处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提出如下意见:一、处理原则(一)预防在先、迅速制止的原则。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积极预防、迅速制止、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力争把问题化解在初始阶段和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降低影响。(二)教育疏导、防止激化的原则。要加强对信访群众的说服教育、情绪疏导,引导信访群众以合理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处过程中,要坚持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警械和武器,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三)强化证据、依法公正的原则。要依照法定程序及时收集固定各种证据,正确适用法律,切实做到既严格、公正、规范执法,又理性、平和、文明执法。(四)突出重点、区别对待的原则。要区分不同人员的行为性质,分别予以处理,重点处理串联、煽动、指挥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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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