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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处理多次发生违法行为的人员,重点处理在北京非信访接待场所重点地区的违法上访人员,重点处理阻碍甚至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二、处理措施(一)聚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现场处实施上述行为,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不听制止的,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可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命令其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机关可依照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调理取证1、现场执勤民警配合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疏导工作,劝离现场的视听资料、有关国家机关证明材料和民警工作记录。2、围墙、冲击国家机关情形或现场的照片、录像等视听资料。3、足以证明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聚众、闹事行为的材料。4、违法行为人的供述、证人证言。5、有关国家机关对围堵、冲击行为后果(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证明材料和民警工作记录。依法处罚l、实施上述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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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2、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扰乱机关工作秩序,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使国家机关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可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决定劳动教养。3、聚众围堵、冲击国家关,情节严重,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可视具体情形,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北京重点地区、省市县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或者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及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静坐、散发信访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出示状纸、穿着状衣,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现场处实施上述行为,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不听制止的,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可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命令其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机关可依照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调查取证1、收缴的上访材料、横幅、状衣及其登记记录。2、群众围观,影响正常秩序的证明材料。3、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和民警的工作记录。4、非法聚集,静坐、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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