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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一、需要案外人协助执行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根据以上,被执行人对案外人享有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案外人向执行人履行。”二、案外人对协助执行有异议的救济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规定:“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根据以上,案外人对协助执行有异议的应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三、当执行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时,案外人的救济方式
f31认为原审判、裁定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现为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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