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性的培养经费,标准为:博士学位2万元,硕士学位1万元,正高职称5000元,副高职称或高级技师2000元。第十四条鼓励高校学生来我县企业就业实习。普通高校在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学生,经省、市、县人才服务中心推荐在我县企业就业实习的,企业要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支付食宿交通费用。学生毕业后留在我县工作且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合同的,其在我县实习期间,县政府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硕士研究生以上人员每人每月400元,学士学位本科生每人每月200元。
f(以上第十三、十四项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牵头,县财政局、教育局配合)第十五条建立企业高层次人才体检、慰问制度。引进的具有硕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县政府每年安排一次体检及年终慰问。(此项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牵头,县工信局、卫生局、财政局配合)第十六条对企业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第十七条鼓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创名牌。经权威机构认定,对当年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的,由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补贴;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包括中华老字号)、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补贴。第十八条鼓励企业实施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对新获得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鼓励企业抢占技术标准高地。对企业成功申报并批准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获得企业产品国家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权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企业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第十九条对企业新取得国家、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由县财政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f第二十条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三等奖的企业,二、由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第二十一条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对申报获得国家级、省级自主创新产品或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优秀新产品的,由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1万元、5000元奖励。第二十二条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的,由县财政每项奖励2万元;获得实用型和外观设计授权专利的,由县财政每项奖励3000元。第二十三条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对新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获得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称号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以上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