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对能够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予接续;不能转移的由用人单位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补缴。引进人才的人事档案关系由用人单位委托县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需重建档案的,
f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县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其原有身份后,予以重建人事档案。(此项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牵头)第八条所引进人才子女的教育,其义务教育阶段可按本人意愿选择公办学校就读,高中段学校收取的择校费由用人单位和县财政各承担50(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学校在报名时收取;县财政承担的部分,每学年初由县人事部门统一向县财政申请划拨给相关的学校)。所引进人才家属的就业,享受免费职业介绍与培训,优先推荐企业就业;县直事业单位招聘公益性岗位时,优先安排入职;符合条件的,优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此项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牵头,县教育局、财政局配合)第九条所引进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时免收评审费,并全程提供服务。(此项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牵头)第十条应我县工业企业要求,来我县短期指导(6个月以上,3年以下的)、科技服务或技术攻关,不转移原人事关系、不改变原户籍、国籍的外省市(含本市县外)专家、外国专家、港澳台专家、海外留学人员等,从事指导或担任技术顾问的;开展专利、技术、科研成果应用和转化的;承担产品开发项目、课题研究或进行技术攻关的,均可视为柔性引进人才。企业引进柔性人才,必须提供有关资料并到县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建立工业企业柔性引进人才奖励制度。柔性引进人才为省级以上专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副高以上技术职称
f的,或虽不具备上述学历或职称,但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在我县发挥重要的技术领衔作用。技术或成果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立项或认定的,由县财政给予企业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经有关部门评审,可由县财政给予柔性人才5000元至1万元奖励。第十二条对申报后的柔性引进人才的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跟踪调查,凡发现企业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收回所骗取的奖励资金。(以上第十、十一、十二项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牵头,县工信局、科技局、财政局配合)第十三条支持和鼓励企业在职培养各类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企业每培养1名硕士学位以上研究生,取得文凭或证书后与其所在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合同且服务满3年的,县财政给予企业补助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