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小学教职工校内申诉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依法治校,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身
心健康,促进学校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创建和谐校园,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法规,
结合我校《学校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申诉,是指教师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
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属于我校编制的教职工及我校聘用的合同工。
第四条教职工提出申诉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肃、认真地提出
申诉,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学校教学
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学校处理申诉案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
有错必纠,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
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部门
第五条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是受理教师校内申诉的工作机构。
第六条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由工会和教代会成员组成。主任委员由
工会主席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讨论处理意见。
第七条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教师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的,
可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
f提请申诉。第九条申诉的范围:1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合法权益的,包括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个方面的合法权益。2教师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3教师个体之间的纠纷,经教代会讨论认定的教师行政处分,教职工已向教育行政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的,不在受理范围。4若上级主管部门责成学校重新作出处理的,处理程序与办法可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十条教职工提出申诉时,应当向校工会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相关资料。申诉书应当列明以下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2申请复核的事项、理由及要求;3提出复核申请的日期。第十一条对教师提出的申诉,校工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并组织工作小组;2不予受理,应当以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3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10天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诉。第十二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在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