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特定投资”)。第八条投资决策程序
委托方投资业务的管理事项委托管理方实施,但并不因此免除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和义务,基金投资的最终决策应由普通合伙人以基金的名义作出。第九条投资后管理以及退出
基金投资组合项目的投资后管理事项委托管理方实施。管理方应当:1)定期向委托方提供投资组合项目的财务以及经营分析的报告,2)跟踪并帮助投资组合项目,及时代表委托方并为了委托方的利益处理各种涉及基金在投资组合项目中的权益的事项,直至基金的投资完全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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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委托管理协议
基金投资组合项目的退出事项委托管理方实施,但并不因此免除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和义务,基金的投资组合项目退出的最终决策应由普通合伙人以基金的名义作出。基金的投资组合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上市、转让、清算或者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实现退出。
第四章
有限合伙资产的会计核算
第十条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第十一条基金委托管理方在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之内以信件、传真、电
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有限合伙人提交经审计的下列财务报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现金流量表;四各合伙人在基金中的资本账目余额及在报告期间的变化。
第五章
基金的清算
第十二条除非代表基金全部合伙人决定由普通合伙人之外的人士担任,清算人应由普通合伙人担任。在确定清算人以后,所有基金未变现的资产由清算人负责管理,但如清算人并非普通合伙人,则普通合伙人有义务帮助清算人对未变现资产进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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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委托管理协议
清算期不超过一年,清算期结束时原则上按基金有限合伙协议约定的收入分配原则和程序进行非货币资产的分配。
第六章
管理方的委任和职能
第十三条委托方就基金之投资业务、委托资产管理委托管理方实施管理。管理方现接受上述任命,并同意承担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第十四条管理方代表委托方所应履行的受托管理责任的事项(以下简称“受托事项”)包括以下:1、关于投资业务的管理1代表委托方,以符合善意的理性人的标准,分析评估潜在的投资项目,安排进行合适的投资,在投资后进行跟踪管理和回收投资;2代表委托方,就以上投资业务相关的事项,聘请律师、会计师、投资顾问等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其他专业的服务提供机构;3代表委托方,在符合有限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下,与委托方的合伙人建立联系、提供委托方相关的信息并与基金的合伙人进行其他合理的沟通;4代表委托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