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基金
与国投科创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之
委托管理协议
f委托管理协议
委托管理协议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2017年月日在中国X市X区签订:1XX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的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其注册地址为:【】(以下简称“委托方”);2国投科创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管理人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管理人编码:P1018036),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8号远洋国际中心D座2401(以下简称“管理方”)。
鉴于:根据《XX基金有限合伙协议》的规定,普通合伙人可将有关委托方投资业务以及其他业务的管理事项委托管理方实施,故双方就此事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
f第一章
释义
委托管理协议
第一条在本协议中下列词语或词组,如果与上下文并无不符合之处,应具有如下的定义:
“普通合伙人”“投资人”“关联方”
“委托资产”“有限合伙协议”
指GP。指签署基金有限合伙协议的有限合伙人。指对于任何人而言,包括受该等人士控制的人,控制该等人士的人以及与该等人士共同受控制于同一人的人。此处的“控制”是指一方支配另一方主要商业行为或个人活动的权力,这种权力的形成可以是基于股权、协议、亲属关系以及其他通常认为有支配力的关系。指基金的资产,包括基金持有的现金、股权资产、债权资产以及其他可以用于投资的资产。指基金的全体合伙人于2016年7月签订的合伙协议,以及其不时签署的修正案。
第二条在本协议中:1控制一家公司指直接或间接的拥有一家公司的多数表决权或作为该公司的成员而有权任命或解除该公司的大多数董事。2某一章或某一条,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指本协议的某一章或某一条。
第三条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并应同本协议的正文具有相同的效力及约束力,任何对本协议的引用均应包括此类附件。
第四条本协议的标题仅为引述便利使用,不影响本协议的解释。第五条任何对委托方或管理方的引用均包括经其合法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
2
f委托管理协议
第二章
协议期限
第六条本协议应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5)年或依据本协议有关条款终止为止。合同期满后,除非经委托方一致同意更换管理人,有权单方面决定是否续约。
第三章
委托方的投资业务
第七条投资领域基金的实际出资额主要用于受让XX持有的XX(“目标公司”)
部分股份从而投资于目标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