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管股权激励的6项基本法规
企业高管股权激励的6项基本法规
德路科183中国企业研究中心总监韩刘锋
在8220企业集团管理之九:企业高管股权激励的14种常见方式8221中,分享了股权激励的常见策略。目前,针对上市公司,尤其是国有上市公司,证监会和国资委分别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进一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股权激励政策,旨在起到真正的激励作用,而不是借机揽财。这其中,有6项文件最为关键,我们一起分享,以便为上市公司,尤其是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实践,提供参考。
1)、2005年,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2)、2006年,国资委颁布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8号;3)、2006年,国资委颁布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4)、2008年,国资委颁布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
f5)、2008年,国资委颁布的《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6)2008年,证监会颁布的《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文件》。
综合上述6项基本法规,其主要的政策思想如下:
(一)不得随意扩大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激励的重点应限于对公司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外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应由上市公司在备案材料中论证其作为激励对象的合理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外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在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材料中逐一分析其与上市公司业务或业绩的关联程度,说明其作为激励对象的合理性。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
f对象,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监事和独立董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高级管理人员:指上市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不得随意抬升激励额度
国资委对国有上市公司的要求:
若业绩考核或战略目标达到计划设定的目标要求,上市公司即可按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约定数量的限制性股票。在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占本期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股权激励收益的最高比重,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40,境外红筹公司r